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公務員可以辭職。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