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審批。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可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聘任培訓。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