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公務員可以辭職。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