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可以辭退。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委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