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不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公務員可以辭退。
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公務員可以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