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審批。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可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