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辦理了使用登記后,即使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仍可繼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