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所得的款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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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城市容貌標準》,臨街建筑物如需設置遮陽雨蓬,高度不低于()米
行政違法的主體是指()
行政機關未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內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