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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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看押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
鑒定人與犯罪嫌疑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被害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