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
公民、注入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撤回目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注入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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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
下列行政強制措施當中,()屬于間接執行性強制措施
受行政處分的是()。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列機關中,()有權制定行政法規。
因行政協助發生爭議的,由請求機關與協助機關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