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售自用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以后1年之內按照市價重新購房的個人,可以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者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2011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調整為3500元。()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生物資產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采取的是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的原則,依照這一標準在境外登記注冊的企業屬于非居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