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根本指導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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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立法機關的行為不受法律約束。
黨對公安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業務領導。
違反規定,利用手中職權與“非法中介”來往,從中謀取利益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嚴格依法辦事是法治區別于人治的重要標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