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甲與父母共同生活,沒有其他經濟來源,也沒有獨立財產。甲在17周歲零10個月時,不慎損壞學校電腦。3個月后學校將甲訴至法院。甲造成的損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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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表現形式有()
甲乙約定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房屋,分別享有該房屋50%的產權。房屋總價140萬元,甲現金支付70萬元;乙欲以該房屋作抵押,貸款支付70萬元。本案中,乙()
甲租住乙房屋,租期至2013年8月。乙欠甲10萬元債務,應于2013年7月歸還。至2013年8月,乙尚未還債,但要求甲返還房屋并支付租金。甲有權()
臨床醫學專業大學生甲,課余在整容所兼職。某日,甲在診療時,錯將病人乙的治療方案用于病人丙,導致丙重度毀容。甲的行為應定為()
刑法中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