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應當遵守(),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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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
盲人持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可()。
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
社會各單位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