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各單位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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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頒布了我國第一部旨在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標準由()規定。
我國的殘疾人就業方針是采用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式
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