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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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 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并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國家有計劃地開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采取()。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