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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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的殘疾類別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應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
普及小學、初級中等學校,()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