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質量驗收的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采取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解決。
(1)協商是指產品質量爭議產生之后,爭議的各方當事人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互諒互讓,爭取當事人各方自行調解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當事人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既不傷和氣,節省了大量的精力和時問,也免去了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不必要的工作。因此,協商是解決產品質量爭議的較好的方式。
(2)調解是指當事人各方在發生產品質量爭議后經協商不成時,向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這些機構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說服爭議各方,使各方能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質量爭議的方式。
(3)仲裁是指產品質量糾紛的爭議各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構做出裁決,爭議各方有義務執行的解決產品質量爭議的一種方式。
(4)訴訟是指因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在當事人與有關訴訟人的參加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糾紛案時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它與其他民事訴訟一樣,在案例的審理原則、訴訟程序及其他有關方面都要遵守《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上四種解決方式,具體采用哪種方式來解決爭議,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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