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廠家生產的但型號相同的電雷管可摻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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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不得帶電檢修與移動電氣設備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基本因素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摻混使用
2004年12月18日,蹬鉤工龍某在井下1203工作面作業時,擅自開動絞車,使下放的兩節重車撞到停在空車道上的車斗,將掘進區爆破工莊某擠死,屬于重大責任事故罪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包括: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