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0天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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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大內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應當至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技術檔案資料,它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