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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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經復審不合格、或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樂人員證》不予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特種設備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二)持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情節嚴重的;(三)持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
違反《特種設備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可以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