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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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使用單位可以不接受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的生產不屬于監督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以()形式被具體的確定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