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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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起重機的核心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特種設備所有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必要時還應作出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稱的縣級以上地方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現行體制下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