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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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施行日期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質量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使用單位可以不接受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