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二章第二節、三節各條規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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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聲號表示
追越船鳴放追越聲號后,被追越船未鳴放聲號,則:
追越具有下列哪種特點
船長為多少米的船舶其舷燈可合并成一盞,顯示在船舶首尾中心線上方
對某種特殊構造和用途的船舶所制定的另行規定,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