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副本還應當載明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
為加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本通則
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審查部門收集、匯總的相關許可材料還應當送達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或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等填寫內容應當與營業執照一致,所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