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份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3處,其中設備名稱、編號、接地線位置、日期、時間、動詞以及人民姓名不得改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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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工作票中的錯、漏字可修改3處。
一級動火作業時,動火工作負責人、工作簽發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無效、未執行及注銷的工作票不用同已執行的工作票統一連續編號順序保存。
停電設備的兩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若無法觀察到停電設備的斷開點,應有能夠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