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一般情況下,氣瓶的公稱容積12升(含12升)以下為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適用于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氣瓶。
充裝后的氣瓶,應檢查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是否良好。
氣瓶充裝系統用壓力表,校驗周期不應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