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
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情況。
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并提出報告,由礦長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生產礦井應當每8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