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考勤規章制度范文 考勤規章制度心得體會范文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一些機關考勤規章制度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機關考勤規章制度篇一
1、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行,全局人員須按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上班時間為8:30中午下班時間為11:30下午上班時間為13:30下午下班時間為17:30。
2、實行“簽到制”。工作人員早上到崗后應在8:30前簽到。下班前應在到崗后,離崗前立即簽到。月底以簽到器的登記為準考核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
3、各種考勤時間均以小時為單位計算。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為1小時;超過1小時不到2小時為2小時,2小時以上不到3小時為半天。以此類推,其中病舉含法定假日,其他不含法定假日。
4、關于遲到
當月遲到或早退1次扣發當月工資的1元;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兩次者扣發當月工資5元;當月遲到、早退累計3次扣發當月工資15元;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4次以上(含4次)每次扣發當月工資60元,直到將當月工資扣完為止。遲到或早退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否則按曠工處理。
5、關于曠工
當月累計曠工1個小時扣發當月工資1%,當月累計曠工2個小時扣發當月工資2%,當月累計曠工半天扣發當月工資5%,當月累計曠工1天扣發當月工資10%,當月累計曠工2天扣發當工資30%,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扣發當月工資。全年累計曠工超過6天扣除年終獎的30%,全年曠工累計超過10天以上的扣發年終獎70%,全年累計曠工超過13天扣發全部年終獎,全年累計曠工15天按規定扣發相應的工資,并按自動辭職處理。
6、關于事假
事假3天以內須本人提前向主管局長請假,當月事假超過4天以上須本人提前向局長請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5天,扣發年終全部獎金的50%,累計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金。
7、關于病舉
病舉應當提前由本人或家屬向主管局長請假,過后補交請假條,連續超過3天(含3天)須出具醫院的診斷書。全年病舉超過40天扣發年終獎50%,全年病舉累計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年終獎,并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
8、全年遲到、早退、曠工、病舉、事假累計超過50天扣除年終獎的50%,累計超過70天扣除全部年終獎。
9、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工作時間,嚴禁無故外出,不得以辦公事下基層為由辦私事,一經發現報主管局長后按曠工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0、年度代薪休假
代薪休假應根據工作實際,由本人在年初將代薪休假計劃報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主管局長審批,由局內統一安排。
11、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參加學習或培訓,特殊情況須經局長批準。
機關考勤規章制度篇二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機關及委屬各事業站所應實行考勤簽到制度,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通知作相應調整)。機關考勤由委監察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業站所考勤由各單位組織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人員一律上班簽到后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外出,應提前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備案,說明外出事由和時間,并不得委托代簽。
四、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學習當天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履行登記手續。外出完畢后,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
五、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中層副職以下人員請假1天以內者,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分管主任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者,由分管主任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分管主任同意,報委主要領導審批。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準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委人事科匯總備查。
六、實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并嚴格執行揚人社發[20XX]30號《關于落實揚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業站所每月底及時將當月考勤情況報委監察室匯總,監察室于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考勤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工作人員的全年考勤情況作為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八、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簿、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考勤規章制度篇三
為加強機關作風建設,嚴明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修訂考勤制度。
一、考勤對象
辦事處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二、考勤辦法
1、實行每月一張“考勤表”的辦法進行考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辦事處處級領導干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門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負責考勤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由各科室負責考勤的同志將“考勤表”交科室負責人校核、簽名后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匯總,有扣發情況的,填寫《深圳市直機關公務員扣發臨時崗位津貼審核表》,經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區人事局審核后(編外人員和臨聘人員由辦事處審定),由財務中心按規定核發工資及津貼補助。
三、請銷假規定
1、處級干部請假經辦事處主要領導批準,并通知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備案。
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并向辦事處主要領導報告。
3、其他工作人員請假一天以內的,由各科室負責人批準,同時向分管領導報告;請假兩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領導批準。
4、病舉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須持醫院的有關證明和請假條。批準權限按上述第三項第1、2、3條規定執行。
5、請假到期的,按請假程序和權限由請假人報告銷假,需要延期的,須重新辦理有關請假手續。
6、休年工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如果辦事處已統一安排外出參觀考察學習的,應減除當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規定的作曠工處理。
四、發放崗位津貼和獎金具體規定
1、發放日均崗位津貼,以每月21.5個工作日計算。
2、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日內,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批準擅離工作崗位的,相應扣發其當日崗位津貼。1個月內曠工每累計一天,扣發其當月崗位津貼的三分之一(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工資補助三分之一);超過3天的,扣發當月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全部工資補助),全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者,扣發年終獎。
3、工作人員請事假,時間在1個工作日以內的,其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個工作日的,按其實際事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工資補助60元);1個月內事假天數累計達1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貼)。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發年終獎。
4、工作人員請病舉,1個月內病舉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累計在10天(含)以內的,其當月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0天的,按其當月超過的天數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發工資補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助)。每年累計病舉超過6個月的,扣發年終獎。因公受傷人員在治療期間不扣發崗位津貼。
以上曠工、事假、病舉天數,當月累計,跨月則重新計算。
5、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崗位津貼全額發放。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請哺乳假的,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崗位津貼按60%計發。
6、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下年度崗位津貼按其應發額的75%發放,當年不發年終獎。
7、享受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的人員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被依法審查、采取強制措施或羈押的,在此期間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停發,年終也不發獎金。經審查、審理,不構成違法、犯罪且不受處分的,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和獎金予以補發。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補發。
五、要嚴格考勤制度,各部門考勤人員必須負起責任,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不如實上報考勤結果的,扣發考勤人的當月崗位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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