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53年前的今天,1861年9月2日 (農歷七月廿八),《中德通商條約》在天津簽訂。
英法兩國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和《天津條約》的簽訂,也激發了德意志企求從中國攫取特權的欲望。當時的德意志尚未統一,以普魯士為最強。普魯士派出了遠征隊,其中包括一個以艾林波為首的外交使團和3艘軍艦,代表普魯士和奧地利以外的德意志各邦,要在中國取得與英、法、美、俄四國在華同等的權利與地位,并不惜采用敵意的示威行動以脅迫清政府談判簽約。1860年初,普魯士遠征隊出發,1861年(咸豐十一年)3月到達上海,不久又到達天津。()
1961年5月,普方提出談判簽約事宜,既對清政府進行威脅,又對清政府進行誘騙。談判進行了三個多月,最后,清政府迫于壓力,妥協讓步。9月2日,清朝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崇綸與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的代表艾林波簽訂了《通商條約》。
中普《通商條約》共42款,另附"專條",主要內容有:1.在條約交換批準5年之后,允許普魯士使節進京居住。2.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3.允許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民人家屬在廣州、潮洲、廈門、福州、寧波、上海、芝罘、天津、牛莊、鎮江、九江、漢口、瓊州、臺灣、淡水等口居住、貿易,"至于賃房買屋、租地、造堂、醫院、墳塋等事,皆聽其便。"4.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國均獲得片面最惠國待遇。5.普魯士官船(軍艦)可駛入中國各口,"船上水師各官與中國官員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條約》是普魯士強加在中國身上的不平等條約。這個條約的簽訂,表明中國與普魯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系,也使得普魯士取得了與英法等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同等特權,為普魯士在中國掠奪原料、傾銷商品創造了便利條件。中普《通商條約》簽訂10年后,德意志統一,這個條約為德國所繼承,成為中德間第一個不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