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8月20日 (農歷七月初五),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公司。
1985年8月20日,國務院發出《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通知》。
《通知》指出,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工作沒有跟上,有些公司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政企不分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等問題。這不僅嚴重地影響公司本身的健康發展,而且干擾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認真加以解決。
《通知》決定:必須貫徹政企分開的原則;公司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在經濟上與黨政機關脫鉤,黨政機 關干部擔任公司職務的,要辭去一頭。要認真搞好公司的清理和整頓工作。
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并從即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提出,開辦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公司章程;固定的生產經營或服務場所;與生產經營或服務規 模相適應的資金、設施和從業人員;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組織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