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6月4日 (農歷四月三十),臺灣實行公地放領。
1951年6月4日,臺灣實行公地放領,土地所有權由政府所有轉移為農民所有。
臺灣當局4日公布《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該辦法是以貸款方式,把官方從日本財閥手中無償接管的那一部分公有地,賣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耕種。()
公地放領實際從1948年起即已實行,其中已放公地近5萬畝。從1951年以后,又放領了公地200多萬畝,約占公地總數的74.6%,有28.6萬戶農民購到土地,每戶平均7.35畝。
乙巳年五月初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