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8日 (農歷五月廿四),國務院授權香港特區政府接收原港府資產。
1997年6月28日,國務院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資產的決定》,全文如下:國務院決定: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負責審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資產和債務,并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自主地進行管理。
乙巳年六月初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