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2日 (農歷三月十五),殺害李沛瑤的兇手張金龍被判處死刑。
李沛瑤
1996年5月2日,殺害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沛瑤的兇犯張金龍,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審理終結,被依法判處死刑,執行槍決。
法庭審理查明,現年18歲的張金龍,原系李沛瑤副委員長住所附近的武警執勤戰士。1996年2月2日凌晨4時許,張金龍利用值勤之機,潛入李沛瑤的寓所行竊,被李沛瑤發現。張金龍唯恐罪行敗露,即起殺人滅口歹意,持菜刀向李沛瑤頭部等處猛砍。李沛瑤奮勇搏斗,終因身體多處受傷,急性大出血死亡。張金龍作案后攜帶竊得的人民幣700余元以及價值人民幣2.6萬元的照相機、皮衣、手表、首飾等物品逃跑時,院內的另外兩名武警值勤人員發現情況異常,當機立斷,將其扣留并移交公安部門。
法庭認為:張金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多次入室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罪行敗露后又故意殺人,犯罪性質極為惡劣,手段兇殘,應依法予以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