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5日 (農歷正月廿七),繼第一部憲法頒布24年后,中國新憲法頒布。
1978年3月5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正式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名義審議通過新憲法。
這部憲法基本上恢復和堅持了1954年憲法的一些好的原則和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規定了全國人民在新時期的總任務,為四個現代化確立了法律基礎,堅持了民族團結,民族平等的原則和國際團結的原則。但由于當時“兩個凡是”錯誤方針的影響,所以仍有一些“左”的歷史痕跡,反映了一些錯誤的和過時的政治理論觀點和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內容,有些條文的規定上欠嚴謹、具體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