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9日 (農歷冬月初五),馬向東郭久嗣伏法。
2001年12月1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馬向東,沈陽市財政局原副局長、國有資產管理局原局長郭久嗣被執行死刑。
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原副市長馬向東等16人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經遼寧、江蘇兩省7個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于10月10日分別作出一審判決:郭久嗣、馬向東分別被判處死刑;慕綏新、寧先杰、周偉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遲若巖、賈永祥、梁福全、劉實、李經芳、趙士春、馬聲、焦玫瑰、田英杰、泰明、劉寶印等11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慕綏新、周偉、賈永祥、趙士春、梁福全、李經芳、劉寶印等7人服判,沒有上訴;馬向東、郭久嗣、寧先杰、田英杰、焦玫瑰、遲若巖、劉實、泰明、馬聲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遼寧省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核準了對慕綏新、周偉的一審判決;同時,經審理,依法駁回了郭久嗣、焦玫瑰、田英杰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郭久嗣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馬向東、寧先杰、遲若巖、劉實、馬聲、泰明等6人的上訴,依法進行了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馬向東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