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2月13日 (農歷十月廿二),殺害李大釗等人的兇手王振南被判死刑。
1957年12月13日,殺害李大釗、胡也頻等革命烈士的反革命罪犯王振南,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王振南1927年在北京任偽京師高等審判廳推事時,積極參與謀害中國共產黨創始人之一李大釗等人。王振南以高等審判廳代表的身份擔任臨時組成的特別法庭的法官,幾次對李大釗等三十人進行“會審”,并共同決定判處李大釗等二十人死刑,謝光沛等十人徒刑,致李大釗等先烈于同年4月28日壯烈犧牲。
1931年,王振南在上海任偽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首席檢察官時,對胡也頻(化名蔣文翰)柔石(即趙少雄)、馮鏗(即馮梅嶺)、李偉森、殷夫(即白莽)等十八人以“危害民國罪”起訴,并將胡也頻、柔石、馮鏗、李偉森、殷夫等革命青年作家交給龍華偽淞滬警備司令部秘密殺害。1934年,王振南又對共產黨地下工作人員鄺惠安等四人進行起訴,最后鄺等都被處死刑。1933年,共產黨地下工作人員歐志光、張玉山、袁友芳等五人被起訴到偽法院判處死刑,王振南還親自函告偽法院在文到3日內執行,歐等五人遂即被害。
王振南在解放前的三十五年中,在反動的司法界一直充當虐殺革命烈士的劊子手。據有案可查的,直接受王振南迫害的共產黨員和非黨革命志士即達一百八十人之多,被殺害的有三十四人。
這個血債累累的兇手,解放后仍隱瞞罪惡歷史,拒不坦白。人民政府在1955年12月依法將他逮捕后,經過多次審訊,在大量的證據面前,王振南才不得不認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3日舉行了有六百五十人參加的公開審判,依法判處王振南死刑。
王振南對共產黨人大肆迫害
英勇就義的路友于、李大釗(中)、張挹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