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與葡萄牙簽訂《北京條約》。中法戰爭后,清朝統治者為了征收鴉片稅,在英國誘使下,竟于1887年3月27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就澳門協同中國緝查走私問題舉行談判簽訂的儀定書中,承認葡萄牙永據澳門。
據此,12月1日清政府總理衙門大臣奕劻等與葡萄牙全權代表羅紗在北京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即《中葡北京條約》。
共54款。主要內容為:
一、中國仍允葡萄牙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
二、葡得派公使駐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三、葡取得領事裁判權;
四、葡人可以享受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1928年,中國政府聲明此約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