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24日 (農歷九月十四),日本地方法院對扯落我國國旗的暴徒判刑。
1988年10月24日,日本中部城市岐阜地方法院開庭,對于1988年6月扯落岐阜縣府前的中國國旗一案進行了公開審判。4名被告均被判刑。
1988年6月21日,在岐阜縣政府舉行該縣和中國江西省結為友好縣省關系的簽字儀式時,15名當地右翼分子將宣傳車開至縣府大樓前進行搗亂。幾名暴徒將掛在5米高旗桿上的中國國旗扯下。事件發生后,中國外交部要求日本政府及有關當局依法懲處肇事者。
岐阜地方法院對4名被告分別判處1年零3個月、10個月、8個月和6個月的徒刑。
被判1年零3個月徒刑的罪犯曾于1988年5月13日參與破壞愛知縣名古屋市內的日中友好華表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