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20日 (農歷九月廿六),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決定經濟體制改革。
全會會場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在北京舉行。全會分析了我國當前的經濟和政治形勢,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一致認為:必須按照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總要求,進一步貫徹執(zhí)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加快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以利于更好地開創(chuàng)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新局面。全會一致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分為10個部分:一、改革是我國形勢發(fā)展的迫切需要;二、改革是為了建立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三、增強企業(yè)活力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四、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guī)律的計劃體制,發(fā)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五、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充分重視經濟杠桿的作用;六、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fā)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七、建立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八、積極發(fā)展多種經濟形式,進一步擴大對外的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九、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干部的宏大隊伍;十、加強黨的領導,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全會還討論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關于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決定》。
全會決定于1985年9月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會議議題有兩個:討論和通過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綱要和建議;增選中央委員會成員等組織事項。
《人民日報》刊登的決定
乙巳年八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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