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和拘留
簡介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罰款和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直接涉及行為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適用程序。
罰款和拘留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院長批準后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罰款和拘留,應當制作決定書,并將此決定書正式通知或出示給行為人。當事人對罰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同時,對于被拘留人在拘留后承認并改正錯誤、表現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對于由于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而構成犯罪的,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辦一理:第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在判決前,應當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者委托辯護人辯護。第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決。第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1~5項和第106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