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財產保全
簡介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等措施。
涉外財產保全,當事人既可以在訴訟開始后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前申請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保全。當事人申請訴訟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決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經作出,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立即生效,予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請有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的損失。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