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公開原則的例外
簡介
為了保護更重要的利益,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了審判公開原則限制適用的特別情形。這種限制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庭評議不公開;二是對部分案件不公開審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審判公開原則適用的限制性規(guī)定與國外基本上相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guī)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其目的是防止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利益。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根據(jù)保密法確認。(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如強奸案件等。其目的是保護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名譽,防止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具體說,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處于成長、發(fā)育狀態(tài),思想不穩(wěn)定,容易受外界的影響,不公開審理,有利于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釋》還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