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延期審理
簡介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延期審理有以下三種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對于辯護人當庭拒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以及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亦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此外,人民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合議庭亦應決定延期審理a所謂變更、追加起訴,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1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8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
延期審理的開庭日期,可以當庭確定,也可以另行確定。當庭確定的,應公開宣布下次開庭的時間。當庭不能確定的,可以另行確定并通知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