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反訴
簡介
所謂反訴是相對于自訴而言的,指在自訴過程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訴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在有反訴發生的自訴案件中,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同時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形成互訴。
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3)反訴的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2項規定的范圍;(4)反訴應在訴訟過程中即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即在反訴的審理和處理程序上,適用自訴的所有規定。反訴人的訴訟地位、訴訟權利、訴訟義務等與自訴人完全相同。反訴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由于反訴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訴,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消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