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與期日
簡介
在刑事訴訟中,與期間相對應的還有期日。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特定時間。刑事訴訟法對期日未作具體規定,在訴訟實踐中,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期間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指定。期間與期日關系非常密切,都是刑事訴訟中規范時間的重要范疇。但兩者也有重要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期日是一個特定的時間單位,如某日、某時;期間則是指一定期限內的時間,即由一個期日起至另一個期日止的一段時間,既含有時間的數量,又含有時間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某項刑事訴訟活動的時間;期間則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各自單獨進行某項訴訟活動的時間。
3.期日由公安司法機關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時,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間原則上由法律規定,不得任意變更。
4.期日只規定開始的時間,不規定終止的時間,以訴訟行為的開始為開始,以訴訟行為的實行完畢為結束;期間在具體案件中一旦確定開始時間,終止的時間也隨之確定。
5.期日開始后,必須立即實施某項訴訟行為或開始某項訴訟活動;期間開始后不要求立即實施訴訟行為,只要是在期間屆滿之前,任何時候實施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