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明責任
簡介
證明責任,又稱為舉證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某些當事人對應予認定或查明的事實或者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應當收集證據或提供證據,予以查明的責任,否則要承擔其所主張或認定的事實有不能成立危險的后果。
原則:刑事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方承擔。
1) 公訴案件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承擔。
2) 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應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自訴人的代理律師不是控方】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證明責任,既不證明自己有罪,也不證明自己無罪,證明自己無罪是權利,而不是義務,但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
4) 在例外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先由控方證明被告人的巨額財產與實際收入不符,這時證明責任轉移,被告人要證明自己的收入有合法來源。
《刑法》第282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法院不能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