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松有一審判決
簡介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5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折合人民幣390萬余元。此外,黃松有還于1997年擔任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伙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個人分得120萬元。案發后,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
法院認為,黃松有雖在被調查期間認罪悔罪,且大部分贓款已追繳,但其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社會影響惡劣,應從嚴懲處。黃松有與他人共同貪污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系主犯,亦應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