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審理原則
簡介
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該原則要求法庭對每個刑事案件的審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時間外,原則上應當是不中斷地連續進行。換言之,法庭審理案件從開庭到判決應當盡可能地一氣呵成,不應中斷。
集中審理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
1.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亦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而且在案件審理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以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任何其他案件。這是為了防止因交叉審理而使法官、陪審員在不同案件之間造成混淆,保證合議庭對每個案件都能夠形成系統完整的印象并作出準確的判斷,從而保證裁判質量。
2.法庭成員不可更換。法庭成員(包括法官和陪審員)必須始終在場參加審理。對于法庭成員因故不能繼續參加審理的,應由始終在場的候補法官、候補陪審員替換之。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官、陪審員可以替換,則應重新審判。這也是直接原則的要求。因為參與裁判制作的法官、陪審員必須參與案件的全部審理活動,接觸所有的證據,全面聽取法庭辯論,否則無以對案件形成全面的認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3.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證據調查必須在法庭成員與控辯雙方以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均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證據調查與辯論應在法庭內集中完成。這體現了言詞原則的要求,有利于貫徹審判公開原則、實現平等辯論、平等武裝理念,也是保證法庭整體全面地發現事實、形成完整“心證”,并作出正確裁判的重要條件。
4.庭審不中斷并迅速作出裁判。法庭審理應不中斷地進行,法庭因故延期審理較長時間者,應重新進行以前的庭審。庭審結束后,應迅速作出裁判并予以宣告。這不僅是提高訴訟效率、及時實現刑罰權的需要,也是保障被告人迅速審判權的必然要求。